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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明华,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负责人冀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钟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华,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法定代表人董师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明华、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毕,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3号院1号楼1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59、01××61、01××63、01××65、01××72号及宜市国用(2004)第060××20××号土地、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返还给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编号G(2011)第72号成交确认书项下的土地竞买保证金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3号院1号楼12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59、01××61、01××63、01××65、01××72及宜市国用(2004)第0603××0××号土地、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应返还给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编号G(2011)第72号成交确认书项下的土地竞买保证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