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开盛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开盛,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开盛因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2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开盛诉请求确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分局)自2013年6月3日的《联系卡》满二个月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的期间不履行查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京工商复[2016]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但针对2013年6月3日,张开盛到朝阳工商分局下辖十八里店工商所填写《联系卡》提出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朝阳工商分局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4)三中行终字第1142号判决已做出认定。因此,张开盛针对朝阳工商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针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行为的起诉亦应一并予以驳回。张开盛关于移送涉嫌犯罪人员于主管部门以追究刑罚处罚等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张开盛的其他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开盛的起诉正确,张开盛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开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