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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慧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詹慧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四层。法定代表人:蔡伟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慧琳,女,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柳前巷**号闽都高升公寓*座***单元,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慧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在福州市晋安区,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12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为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在台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本案应当由台江区人民法院��辖。故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台江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其住所地应为注册地福州市晋安区”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杨贵先审 判 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 珂书 记 员  董颖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