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昌荣与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39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上诉人秦昌荣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民终553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中“审判长马立娜审判员杜卫红审判员刘慧”补正为:“审判长马立娜审判员杜卫红审判员邵普”。审 判 长 马立娜审 判 员 杜卫红审 判 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邹 斐法官助理 耿 瑗书 记 员 康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