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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景凤与张明生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凤,张明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202号原告:刘景凤,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生,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凤与被告张明生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景凤负担。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