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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余养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余养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33号。被执行人:余养木,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福州市(喜捷达汽车租赁),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养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余养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养木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养木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余养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