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宝隆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阿拉山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工商档案登记企业状态为在营。我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拥有银行账户4个,余额共计326.59元,上述银行账户均被我院其他案件先行冻结(2017执341),本案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注册机动车辆3、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永 宏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迪力努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晓 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