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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乾坤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孙翠梅、杨青利、王喜松、祁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乾坤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孙翠梅,杨青利,王喜松,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7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工业园民营大道北侧(223省道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孙翠梅。被执行人河南省乾坤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喜松。被执行人孙翠梅,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青利,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喜松,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祁志强,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郑州笑开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乾坤商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孙翠梅、杨青利、王喜松、祁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孙翠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2号楼1层017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