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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锦辉与黄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辉,黄胜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978号原告:梁锦辉,男。被告:黄胜棉,男。原告梁锦辉与被告黄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胜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付出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未还款。黄胜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显示,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借款利率:月利率2%。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借出约定款项。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证据,对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等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梁锦辉的借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胜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锦辉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黄胜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