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子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子天,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子天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子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蔡子天途经被害人范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的住处附近时,发现该住处房门敞开且屋内无人,遂进入该房屋一楼翻找财物,盗走房屋床铺下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下同)及三张银行存单,随后逃离现场。同月17日,被告人蔡子天指使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将该三张银行存单内的钱款30336.51元取出,并于同日将其中25300元存入其母亲陈某1账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案发后,被告人蔡子天于2017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0日,被告人家属退还被害人范某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子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取款单据、个人业务凭证、定期存款现金销户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2013)涵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1、龚某、郭某的陈述、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子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336.5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子天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子天家属已代为将部分被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范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子天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范某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酌情对被告人蔡子天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子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子天尚未退出的现金人民币11336.51元发还给被害人范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林莉人民陪审员 卞希红人民陪审员 周书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