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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衡郴与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衡郴,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谭衡郴,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迳口经济合作社107国道边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117698-7。法定代表人:郭顺元。申请执行人谭衡郴与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625.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根据李光春的申请,做出(2016)粤0114破裁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负责清理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粤0114执2584号案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执行员  陆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