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承政、赖美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418号申请执行人:赖承政,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美爱,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安市,现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世钦,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安市,现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赖承政与赖美爱、赖世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赖承政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40140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47860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赖承政于2017年8月29日同意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4418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