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任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白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任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房屋腾退并金明淑,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苏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郭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