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杜国富与井绍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富,井绍明,天津联合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广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930号原告:杜国富,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刚,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绍明,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华,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联合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风里底商。法定代表人:黄瑞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强,男,天津联合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王广泰,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国富诉井绍明及第三人天津联合易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广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