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9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155周聪与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聪,杨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9155号原告周聪。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琴。原告周聪与被告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厉昱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聪的委托代理人姜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聪诉称:2017年7月17日,被告杨玉琴向原告借取现金22500元,并签写了借条和收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自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2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杨玉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被告杨玉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聪借款225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和收条各一份,约定于2017年7月22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逾期按每日10%计算违约金,收据下部备注:“此钱是以现金方式”。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周聪与被告杨玉琴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22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拖欠不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聪借款2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杨玉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周聪。原告周聪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