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吕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吕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