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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艳梅与刘家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赵艳梅,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家尧,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艳梅与被执行人刘家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家尧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赵艳梅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4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于泽洋执 行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