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邹为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邹为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东段11号,注册号:511502000074310(1-1)。负责人:杨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为明,男,生于1958年6月,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3043。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统安消防宜宾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为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统安消防宜宾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国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河北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勇审判员 越太强审判员 陈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