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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865号原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法定代表人:郜均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系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系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和,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思德(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