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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全珍与被告何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全珍,何晓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易全珍,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晓瑛,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易全珍与被告何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易全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全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全珍负担。审 判 长  成征帆人民陪审员  王万华人民陪审员  潘丽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