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易全珍与被告何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全珍,何晓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易全珍,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忠,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晓瑛,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易全珍与被告何晓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易全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全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全珍负担。审 判 长 成征帆人民陪审员 王万华人民陪审员 潘丽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