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蕲玉与陈国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蕲玉,陈国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2017)鄂1202民初2789号原告:丁蕲玉,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国炬,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丁蕲玉与被告陈国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丁蕲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蕲玉撤回对被告陈国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蕲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蕲玉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