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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蕲玉与陈国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蕲玉,陈国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2017)鄂1202民初2789号原告:丁蕲玉,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国炬,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丁蕲玉与被告陈国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丁蕲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蕲玉撤回对被告陈国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蕲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蕲玉负担。审判员  张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