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民委员会诉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康,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建忠,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国明,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坤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桥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里砦镇张桥村民委员会还有别的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翼城县鑫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淑敏审判员 梁祥伟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