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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作毅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毅,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708号原告陈作毅,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被告张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毅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作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陈作毅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姣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