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作毅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毅,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708号原告陈作毅,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被告张强,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毅与被告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作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陈作毅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姣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