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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赵刚、盖中盛、杨迎秋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赵刚,盖中盛,杨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2236号。负责人尹铁铮,行长。被执行人赵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盖中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杨迎秋,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刚、盖中盛、杨迎秋公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证信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