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强修与陆东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修,陆东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27号原告:姜强修,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陆东昊,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强修与被告陆东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强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东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强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强修撤回对被告陆东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保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