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王爱玲、张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玲,张炜,郭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执行人张炜,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郭新刚,男,1968年10月日14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张炜与被执行人郭新刚民间贷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爱玲、张炜与被执行人郭新刚民间贷贡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284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