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福宽与刘丽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宽,刘丽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872号原告:金福宽,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丽霞,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物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金福宽诉被告刘丽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福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丽霞给付自2016年5月27日至今欠款3500.00。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7日,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刘丽霞返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一直躲避,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福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金福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静涛审 判 员 李俊茹人民陪审员 符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