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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白关峰与何成祥、蒋喜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关峰,何成祥,蒋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关峰,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何成祥,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蒋喜荣,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白关峰与何成祥、蒋喜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关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喜荣、何成祥给付2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喜荣和申请执行人白关峰达成和解,并给付白关峰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白关峰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蒋喜荣的执行。被执行人何成祥给付20000元,剩余12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成祥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关峰也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成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