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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张茂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527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俊,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