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张茂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527号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俊,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茂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