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解德碧、刘廷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德碧,刘廷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2760号申请执行人解德碧,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执行人刘廷向,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德碧与被执行人刘廷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3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廷向支付执行款26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解德碧已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刘廷向2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执行完毕并已将执行款发放给了申请人解德碧,故(2017)浙0483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执2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