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华睿贸易有限公司,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永洪,李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211684122。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万年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柯阳,职员。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华睿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75483-3,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幸福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侯永洪,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79090-9,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833号。法定代表人:李淳,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永洪,男,生于1972年8月8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桂花桥镇。被执行人:李红燕,女,生于1975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兴盛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华睿贸易有限公司、侯永洪、李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华睿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251171.09元及利息,并支付截止2016年9月21日的欠息479363.85元,被执行人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永洪、李红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4322元,执行费297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燕、侯永洪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华睿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峨眉山市龙门乡王山村的采矿权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李红燕所有的川LS18**号小车予以查封,现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对被执行人李红燕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