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施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724号之一被罚款人:施立权,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与施立权、阙水平、孙钊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施立权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施立权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