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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冯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冯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55号申请人: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76453T。法定代表人:袁小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璐,女,汉族,1992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17〕165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裁决;诉讼费用由冯璐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未拖欠冯璐工资,需支付12月份工资数额为1649元。第二,不存在8月、9月工资差额问题。第三,同意为冯璐购买社保,但其个人承担部分应及时向公司提供或配合办理。冯璐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日,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包仲裁字〔2017〕165号仲裁裁决:一、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冯璐劳动关系解除;二、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冯璐补缴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具体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三、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冯璐拖欠工资1944元;四、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冯璐2016年8月、9月最低工资差额501元;五、驳回冯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未拖欠冯璐工资,需支付12月份工资数额为1649元;不存在8月、9月工资差额。因申请人所提的系事实审查问题,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合肥求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作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有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