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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78号原告:史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熊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某以与被告熊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承担。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