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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吴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吴瑾,吴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瑾,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晓兰,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瑾、吴晓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吴瑾、吴晓兰自愿在2017年4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欠款10,000元,在2017年5月15日前归还欠款20,0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所有逾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自2017年7月1日起被执行人必须每月按时还款,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欠款未按时归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有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本案律师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4,700.5元由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吴瑾、吴晓兰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