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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财保129号申请人: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8365582X6。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法定代表人:李胜利,厂长。申请人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银行存款160万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银行存款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户县大王胜利热镀厂银行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浩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