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治华与杨冬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华,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蒋治华,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违反协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6执204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