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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邓道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邓道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2015号原告:刘红英,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英,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道林,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刘红英与被告邓道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刘红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红英以要求在张某诉邓道林、刘红英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红英负担。审 判 长  毛先君代理审判员  孙永平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璐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