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连芳、李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连芳,李碧华,李慧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26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富华路33号之八。法定代表人:潘洁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阳连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碧华,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慧柏,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连芳、李碧华、李慧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8.2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