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占杰申请执行汝州市利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杰,汝州市利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7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杰,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利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韩鹏飞,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占杰申请执行汝州市利安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7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汝州市利安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汝州支行账户1707025609201104768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87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