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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果桃、支润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果桃,支润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960号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宁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秉福,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果桃,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支润召,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支小光,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村委会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县。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果桃、支润召、支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秉福参加诉讼,被告王果桃、支润召、支小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0日,在被告支润召的授权下,被告王果桃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包商达惠个农借字第00791号《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约定原告向被告王果桃、支润召提供28000元贷款用于购买化肥,于2016年1月14日还息3633.5元,于2016年2月18日还本付息30376.25元。被告支润召为上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4009.75元及从2016年2月1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罚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农牧民类贷款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借款方)、包商惠农贷款公司自主支付申请书、包商惠农贷款公司借款人资金使用计划表、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审贷委员会决议单、授权委托书、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担保方)、农牧民贷款调查分析表、农户贷款基于现金流的资产负债表、中国银监会包头监管分局文件包银监复【2016】99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计划表、王果桃和支润召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王果桃、支润召系夫妻关系,借款的数额,期限,利息及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果桃、支润召、支小光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果桃、支润召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在被告支润召的授权下,被告王果桃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包商达惠个农借字第00791号《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约定原告向被告王果桃提供28000元贷款用于购买化肥,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18日,借期内年利率12.9%,逾期月利率16.125‰,于2016年1月14日还息3633.5元,于2016年2月18日还本付息30376.25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支小光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支小光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上述款项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另查明,经中国银监会包头市监管分局批准,2017年1月12日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时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营业,办理注销手续,由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果桃、支润召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支小光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借款人逾期不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支小光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支小光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果桃、支润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4009.75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6.125‰,从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利随本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时即付;二、被告支小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果桃、支润召、支小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韩来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环宇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