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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羡东、李雅婷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谭羡东,李雅婷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59号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曙光西路64号2幢首层3-4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周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悦明,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甄玩庭,该公司员工。被告:谭羡东,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被告:李雅婷,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羡东、李雅婷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朝晖、委托代理人甄玩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羡东、李雅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安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典当本金370000元及支付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本金24%每年计算)(其中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止利息、逾期违约金为45140元)。(本息费合计41514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开平市××区××沙路××房、开平市××区××沙路××杂物房、开平市××区××沙路××号杂物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常安典当公司诉称:被告谭羡东于2015年10月23日以座落于开平市××区××沙路××房、开平市××区××沙路××杂物房、开平市××区××沙路××号杂物房三处房产作抵押,与我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三份,向我公司典当借款37万元,我公司依约放款,被告支付了至2016年6月22日止的息费。现典当期限(含续当期限)均已届满,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清还。被告李雅婷与被告谭羡东是夫妻关系,对上述谭羡东向我公司典当借款的行为是知情及同意的,上述借款是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雅婷对上述借款有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典当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谭羡东、李雅婷未作答辩。原告常安典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谭羡东、李雅婷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谭羡东、李雅婷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安典当公司、被告谭羡东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3份,主要约定如下:1、被告谭羡东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平市××区××沙路××房、开平市××区××沙路××杂物房、开平市××区××沙路××号杂物房作抵押,向原告分别典当借款320000元、25000元及25000元,典当期限均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每月典当综合费率为当金的2%,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若期限届满,被告既不赎当又不续当,属于违约,被告要承担合同的当金本息、相关费用及逾期违约金。相关费用包括原告因实现《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逾期违约金自逾期日起每天按欠款余额1‰计算,计至原告追回被告所欠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止;3、典当期限届5日后,被告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视为被告自愿放弃该抵押房产,原告有权处理(拍卖、折价、变卖)该房产。处理收入用来优先受偿当金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不足部分向被告追索。4、涉案三处抵押房屋的估价分别为33万元、2.8万元、2.8万元,借款金额为32万元、2.5万元、2.5万元,权利种类为一般抵押权。5、抵押期限均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债权及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合共支付了借款370000元。2015年10月27日,双方对涉案三处房屋办理了一般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证上登记的债权数额分别为320000元、25000元及25000元,合共370000元。被告续当至2016年6月22日并付清相关息费,续当期满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遂成本案诉讼另查明,谭羡东与李雅婷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属典当纠纷。本案争讼的焦点问题有:一、被告谭羡东是否需要向原告常安典当公司支付典当本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二、原告是否对涉案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与被告谭羡东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且所涉房屋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且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当票、续当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典当借贷关系成立,该典当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影响法律效力的因素,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逾期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涉案典当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承担违约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谭羡东虽然对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有约定,但原告认为约定过高,自愿对利息、逾期违约金一并主张,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本金24%每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从2016年6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止利息、违约金为43660元,不是4541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谭羡东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平市××区××沙路××房、开平市××区××沙路××杂物房、开平市××区××沙路××号杂物房作抵押,向原告典当借款共370000元,涉案房屋抵押期限均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全部主债权及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被告逾期没有偿还借款,也没有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实现抵押权,就借款本金3700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对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涉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谭羡东与李雅婷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涉案债务应按谭羡东与李雅婷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雅婷对谭羡东拖欠的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羡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为43660元,余息、违约金以37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如被告谭羡东逾期履行上述第一判项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谭羡东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开平市××区××沙路××房、开平市××区××沙路××杂物房、开平市××区××沙路××号杂物房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雅婷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谭羡东应偿还给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谭羡东、李雅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7元(原告已预交纳),由原告江门市常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元,被告谭羡东、李雅婷负担7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徒艺贞审 判 员 梁 素 娟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雪 银谭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