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140号原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紫柏路卡斯迪亚小区34号楼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6971939X。法定代表人:蔡国正,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杰,男,1995年2月5日出生。原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本院按照立案时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被告董杰地址寻找被告董杰无果。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6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