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辉申请执行刘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刘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刘生建。王辉申请执行刘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7年8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刘生建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辉借款本息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9.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刘生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生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生建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辉借款本息10000元;(二)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辉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刘生建承担案件受理费689.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刘生建于2017年8月30日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