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盛兴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盛兴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820号原告: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明道营瑞路7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盛兴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东三村1区1排1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明悦,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兴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柏林书 记 员 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