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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宏文请执行高福军、赵素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宏文,高福军,赵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83号申请人:田宏文,男,1971年10月24日,汉族,住彰武县被执行人:高福军,男,1963年3月19日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被执行人:赵素金,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兴城市东辛庄田宏文请执行高福军,赵素金民间借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兵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