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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97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杨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雪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