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1097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杨某,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雪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