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144吴新农与田步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农,田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农,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田步才,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睢宁县,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吴新农与被执行人田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吴新农申请,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21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田步才应给付吴新农借款本息53750元,并负担诉讼费525元,合计542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54275元结算,由被执行人田步才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底前各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50000元后按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田步才不按期付款,仍按全额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吴新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新农以已与被执行人田步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