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219号原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创业路3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法定代表人:金明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淑蓓,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大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538XXXX。法定代表人刘录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山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昊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山丹建筑公司支付昊泰公司维修费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审查认为,2016年6月8日,本案原告昊泰公司因不服本院(2015)茫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山丹建筑公司所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无法正常使用,昊泰公司因此已支付维修费300000元,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16年9月8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民终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对该诉求进行处理。故昊泰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青海昊泰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 智 伟代理审判员 井 静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