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文金、张红申请执行刘玲君、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金,张红,刘玲君,孙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文金,男,195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5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玲君,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璇,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孙文金、张红申请执行刘玲君、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根据查询情况,本院轮候查封了孙文金、孙璇、张红共有的馥园1号楼2-103室及和信广场2号楼2-702室房屋,因是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该房屋。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璇名下苏C×××××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冻结顺序为:1、16-苏03**民初466号,冻结期限至2018年2月15日;2、17-苏03**执299号,本案为第三顺序,轮候期限至2018年5月7日。被执行人孙璇的公积金,因其公积金有贷款,故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刘玲君作为原告的案件,现经审理驳回了刘玲君的起诉,无法保全其债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未果。4、2017年8月11日与本案申请人孙文金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于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因均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明洁 关注公众号“”